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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子,继母女两次对簿公堂

来源:意昂2  更新时间:2024-09-20 05:26:56


扬子晚报网9月19日讯(通讯员 陈怡 谢丹 记者 万凌云) 2012年5月,为房子朱某(女)与张某(男)登记再婚,继母当时张某带有16岁的女两女儿张小某。三人共同生活六年后,次对张某因病去世。为房子朱某与张小某因位于镇江丹徒区辛丰镇的继母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产生纠纷,张小某诉至法院。女两

9月19日,次对丹徒法院介绍,为房子经法院主持调解,继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女两即房屋所有权归张小某所有,次对朱某享有部分居住权;双方均不得对外出租该房屋;若房屋拆迁,为房子补偿权益的继母20%归朱某所有。

但之后,女两两人因房屋问题有过多次争吵,甚至报警处理。2023年年底,朱某从别处得知张小某已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本就与张小某不和的朱某更是气愤,认为张小某侵害了自己的居住权,应付出部分房款作为赔偿。但张小某一直未予理睬,朱某无奈诉至丹徒法院。

承办法官罗晓文收到案件后,仔细查看卷宗材料,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了解事情经过和双方诉求。考虑到两人对基本事实无异议,且有六年共同生活基础,虽无血缘关系,但属于法律上的亲属,于是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希望通过调解方式化解这样一起“家事”纠纷。

经多次耐心调解,双方从一开始的争锋相对、互不退让,逐渐转为“讲感情、讲道理、讲法律”。法官趁热打铁提出了一次性居中解决方案,确保今后双方不再为房屋纠结,互相扶持、和谐相处。

最终,原、被告均对该方案表示认可,由张小某分两期赔偿朱某9万余元,双方不再就该房屋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至此,该案得到圆满化解。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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