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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驾驶员工资不给反而索赔“停运损失”,法院:驳回诉请!

来源:意昂2  更新时间:2024-07-05 21:10:33


拖欠长途运输驾驶员的停运损失工资未支付,反倒以对方未能及时交还车钥匙造成停运损失为由索要赔偿。拖欠近日,驾驶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员工院驳依法驳回原告的而索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名下有一辆重型货车用于长途运输,赔法其情侣王某代李某经营该重型货车的回诉货运业务,并雇请陈某驾驶该车,停运损失约定月工资1万元。拖欠王某和陈某各持有该车钥匙一把,驾驶因经营不善,员工院驳王某一直未能完全支付陈某工资。而索

既没有运输业务,赔法又被拖欠着部分工资,回诉陈某索性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停运损失陈某向王某索要工资,王某拒绝支付,陈某无奈只得报警处理,经民警调解王某出具欠条。同时王某提出陈某扣押其车辆,次日陈某就将车钥匙交还王某。

欠条出具后,王某仍然没有兑现,陈某无奈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陈某非但没有拿到期盼已久的工资,反而被李某告上法庭,以“非法扣押”车辆导致产生停运损失为由要求其赔偿。

该案审理中,陈某辩称,自己作为驾驶员持有车钥匙并将车辆停在停车场实属正常,实际经营人王某本身持有另一把钥匙。王某因拖欠工资出具欠条后,陈某也将车钥匙归还王某,原告提起的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过错。本案中,陈某作为驾驶员持有钥匙是职务行为,被拖欠工资后暂不为雇主继续提供劳务亦属正常,原告并无证据证明驾驶员将车辆停在停车场造成其停运损失。况且车辆的实际经营者也持有车钥匙,在驾驶员不为其提供劳务的情况下也不影响其经营。

据此,法院认定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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