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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电动车又撞上路边停放车辆,这场事故谁来赔偿?

来源:意昂2  更新时间:2024-09-24 09:24:48


一辆轿车和电动车相撞后,撞上撞上又撞上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辆,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和车辆损坏的车又车辆场事偿交通事故。谁该为这场“飞来横祸”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停放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故赔最终判决由导致事故车辆投保的撞上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1月,电动王某驾驶轿车与邱某驾驶的车又车辆场事偿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停放王某慌了神,故赔又与钱某停放在路边的撞上撞上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某受伤及其车辆损坏的电动道路交通事故,邱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车又车辆场事偿经交警部门认定,停放邱某、故赔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钱某无责任。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并不意味着钱某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需无条件地承担无责赔偿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钱某停放的车辆存在违停情形,根据事故现场图亦不能得出钱某停放车辆存在违停现象。现没有证据证明钱某停放的车辆与邱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钱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内承担无责赔偿责任。

据此,通州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该保险公司以无责车辆应承担无责赔偿责任为由,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审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法官表示,交强险主要作用是为事故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其与其他商业车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具备无责赔偿特征。但交强险“无责赔付”不等于“无条件赔付”,仍应以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的无责保险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保险人也无须承担交强险的无责赔付责任。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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